电梯出事 物业负首责
信息来源:匿名 点击量:1937 发表日期:2019-05-31
“电梯惊魂”事件应该找谁?出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该谁负责?这些容易“踢皮球”的问题,都能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找到答案。据悉,相比此前实施10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法明确了特种设备质量责任追溯、产品召回和 报废等制度,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市的电梯运行和发展状况如何?1月11日、12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遇事故不能“踢皮球”,电梯责任有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类,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这“四高”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具有较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人身伤亡,造成财产损失。
法律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探 访
安检合格标志
张贴不合规范
12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奎文区的圣荣商务楼C座看到,该楼电梯的左上角张贴着一张黄色的安全检验合格单,在下次检验日期一栏里赫 然标注着2012年5月24日,距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时间。在电梯门的对面还张贴着一张打印的黑颜色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单,在下次检验日期一栏里标注着 2013年5月20日的字样,距今也已过去了半年多时间。
随后,记者走访城区部分住宅楼电梯发现,存在的问题不少。位于福寿东街与鸢飞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东方御景小区5号楼,电梯内张贴了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复印件,而没按照规定张贴原件。位于福寿东街与潍州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中央丽景小区17号楼1单元的电梯内,也是类似的情况,而且标志张贴 的非常高,很难辨清上面的字迹。
1月11日、12日,记者走访了城区20栋商务楼和住宅楼,乘坐了14部电梯,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现象。
探 因
维保公司良莠不齐,专业人才缺乏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目前注册在案的电梯、扶梯13200余部,其中很多在用的电梯存在老化、维护保养不及时、使用不恰当等现象,也导致了“电梯惊魂”时常发生。
电梯行业的业内人士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潍坊有20家左右的维保公司,但维保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力却参差不齐。如果按照目前潍 坊有13200部电梯算,一个维保企业需要负责660部,按照一个人负责40部电梯,就需要330多人。“但是现在专业人员严重缺乏,满足不了行业的发 展。”刘先生说。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于成立一家维保公司的门槛比较低,导致目前市场上的一些电梯维保公司良莠不齐,存在电梯维保市场低价竞争、偷工减料等现象。而使用单位因为资金的原因往往看到价格上的“实惠”,并不关心维保质量可能会不过关。
物业不够重视,“舍不得”花钱维保
山东省特检院潍坊分院电梯室钟主任向记者介绍,根据有关规定,电梯定期检验要每年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 验,要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另外,除了年检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很多物业公司对于电梯维保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专业维保理念缺失。而且面对电梯的维修保养,物业公司无法甚至不愿为业主选择专业的电梯维保服务商。
钟主任告诉记者,现实中,因为电梯维修和保养的费用非常高,很多物业公司因为维修资金不到位,或者资金不能及时使用等原因,对容易诱发电梯故障的一些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业主不爱护,电梯“受伤”令人头疼
针对电梯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不规范的问题,记者也咨询了多家物业公司,他们纷纷表示,之所以没有在电梯内张贴正规的安全检验合 格标志,主要是因为总是有个别居民对电梯内的安全检验标志进行损坏。记者也采访了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孙先生,他向记者坦言,物业公司一般都会在电梯内张 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但大部分都是张贴复印件,因为张贴原件经常会被破坏。
孙先生告诉记者,电梯和汽车、自行车一样都是一种工具,只不过汽车和自行车是业主的私有财产,而电梯则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业主对电梯进行破坏性使用,在电梯内打闹,大量运输装修沙石料等,让人非常头疼。”孙先生说。
处 罚
一旦发生事故最高罚200万
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有关“电梯惊魂”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法规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整个使 用周期内具备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检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在追责上,法规首先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小区物 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涉及到住宅电梯的维修、保养、事故救援,首要责任人为物业公司。
据了解,电梯等设施发生事故后,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部分责任人事后我行我素。对此,法规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可罚200万元,对 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处罚个人上年收入的30%—60%。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法规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了严格要求,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 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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